18610912766
首页 > 新闻中心 > 私募基金新设
新闻中心
私募基金新设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新设


私募基金新设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核心提示:收购、转让、深圳、私募、证券、股权、基金、备案、收购转让、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深圳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深圳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股权基金带备案、收购深圳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深圳私募证券基金、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光华soho617
  • 手机:18610912766
  • 联系人:财税法王经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