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