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 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 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 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 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 1)。
3.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 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 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市场 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 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 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 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 其他信息。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 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 件 1),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剩余电量为月 度交易合约电量。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 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 确认函》(见附件 2)为准。
4.3 交易模式:
4.3.1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 按 分/千瓦时(含税)的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 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 算;价差为负时,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双方 另有约定如下:
4.3.2 甲乙双方同意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 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3 其他交易模式:
4.4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 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 定处理原则为:
4.5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 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