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 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 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 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 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