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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发行对象
发布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私募发行对象

私幕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

新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内,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

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霞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目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

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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