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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北京保险公估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新设北京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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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要采取下列组织架构:

(1)有限责任公司;(2)有限公司;(3)公司制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字里理当包含“保险公估”关键字,目文字大小不能与现阶段的保险公估机构一样,中国保监会另有约定之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工作流程

(1)保险对象投保时与投保后检验、公司估值及风险评估;

(2)保险对象理赔时的现场勘察、检验、估损理算及发生保险对象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务。

港澳地区及外籍人十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倘若股份或投资已经超过25%,并不属于深圳银监会案件审理范围,应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办。


五、任老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提高工作能力必须管理水平,灵活运用商业服务保险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优质。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第(1)项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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