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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山西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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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估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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