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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山东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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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

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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