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福建省保险代理公司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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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银行有关本人保险经纪人经营范围界定问题的回函
批准文号: 银商业保险[1998]84号
施行日期:
实行日期: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法律效力等级: 行政法规
中央人民银行非银字(1998)第32号文《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下称《请示》阅悉,经研究决定,现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所示:
一、《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可申请办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和团队人身保险业务流程”。在其中“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并不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所指的“企业财产险”,而应该是与法人代表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财产保险业务,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自用运载工具以外)、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险、保证保险和信用险等;“团队人身保险业务流程”就是指在一张保险单保险投保某一企业内整体或部分成员的人身险的项目,主要包括团队人身险、团队人身安全意外伤害险、团队中国人寿保险和组织养老保险金保险等。
二、财险企业本人保险经纪人只有代理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财产非运营使用的运载工具的运输工具商业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服务。
三、人保公司本人保险经纪人只有代理商本人人身险、本人中国人寿保险、本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个人病症医保等服务。
1998年9月7日
备注名称:
本规定生效时间为:截止到2023年依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