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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乌鲁木齐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收转乌鲁木齐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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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低限额或者出资*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详情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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