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0912766
首页 > 新闻中心 >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新闻中心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核心提示: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转让、重庆、典当行、许可证、转让重庆典当行、新设重庆典当行、新设典当行、收购重庆典当行、转让典当行、收购典当行、典当行带许可证、新设、收购、收购转让、重庆典当行带许可证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光华soho617
  • 手机:18610912766
  • 联系人:财税法王经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