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 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 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 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 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 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 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 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 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 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 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 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 下: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 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 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 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 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 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 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