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跨省跨区交易与各区域、省(区、市)电力市场协调运作。在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中,鼓励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各地要对跨省跨区送受端市场主体对等放开,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地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交易规则、加强机制建设、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二十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力交易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数据库,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约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六)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每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进展情况。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负责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和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对市场交易的核查,按时向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各省(区、市)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相关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