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市场退出
1. 原则上,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有关各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退出。市场主 体有以下情形的,应进行整改: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严重违反市场规则;
(3)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4)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5)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退出市场,实施联合惩戒等。
2. 售电公司退出有关规定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3. 市场主体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4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相关方,将所有已生效的购售 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4. 申请退出跨区跨省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 完成跨区跨省合同转让等事宜。由负责准入的电力交易机构商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后,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强制退出的市场 主体,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跨区跨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