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虚开情况,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正确的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最高院发布了三份相应答复,分别是2001年2份、2015年1份、同时还有一份座谈纪要2004年还有一个典型案例,2018年张某强案。但是暂时没有发布司法解释。基于这个问题,实务纷争依然存在,同案件,不同判决现象依然存在。但以下虚开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能达成共识。今天我们就一起盘点一下这些情况,以及细节。
一、虚开税款不到十万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为了低成本套取现金,或为了少交个税的目的,虚开专票,但是税款数额不到10万元,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对开、环开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公司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相应的销售收入、同时虚造虚假繁荣,与其他的公司互相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增销售业绩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公司为了一些融资等需要,虚开销项发票来虚增公司业绩,同时虚受进项发票,但是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对开、环开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四、虚增资产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企业为了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企业资产、固定资产等。但是没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同时国家没有受到损失的。
五、如实代开
常见实物案例:
销售方没有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票,所以借用他人公司如实的开票给购买方,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挂靠代开,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张三挂靠公司,或者网络货运平台,从事货物运输,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协议,由公司收取相关运输费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三以挂靠的形式,如实的向受票方提供货车运输,公司向受票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不知情,比如公司挂名。不入罪。
常见实物案例:
张三挂名在公司做法人代表。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虚开问题并不知情,则张三不是该公司虚开发票的直接负责人,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企业税务方面合理规划,欢迎各位一起研究并探讨。说出你们的想法,结合我们的理论。具体可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