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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甘肃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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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做出承诺,不得从事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第五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监管规定》中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从事《监管规定》中禁止的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第六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从事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保险公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保险公估人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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