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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厦门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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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凡按本规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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