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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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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北京

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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