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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上海市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新设上海市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自2016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已分阶段实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顾问管理型)、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的备份功能,系统运行良好,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为进一步督促和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时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2号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实际,为做好政策衔接,协会适时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备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备份截止日期均务实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日期:

  • 执行日期:

  •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8.09.30,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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