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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广东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新设广东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新设广东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废止。

延伸阅读:

*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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