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 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 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 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 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 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 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 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 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 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 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 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 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 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 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 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 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 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 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 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 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 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 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 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 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 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 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 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 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 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 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 报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 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 监管机构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 等非涉密信息。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分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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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