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 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 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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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9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 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 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核心提示:售电公司、新设售电公司、转让售电公司、收购售电公司、收转售电公司、收购转让售电公司、办理售电公司、售电软件、公示、验资报告、职称、新设、办理、转让、收购、收购转让、收转、国网、南方电网、国家电力 刚发布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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