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一般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 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完整性检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 - 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并按照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再次履行承 诺、公示、备案等手续,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为 7 天。
其中, 对重大变更中资产减值达不到代理电量规模要求、人员流动 达不到售电公司准入最低要求的变更,参照第十条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新增业务范围]新增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 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 范围需待在相关省份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