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12.1 安全校核
1. 安全校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电网安全原则。安全校核应依据国家、行业关于电网安全的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校核结果满足安全约束。所有交 易结果必须通过安全校核方能进行调度执行。
(2)节能低碳原则。按照节能低碳原则确定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的 基础开机组合和初始潮流;按照清洁能源消纳最大化原则保障 调峰调频容量的充裕度。
(3)逐步逼近原则。考虑到电力系统运行的各种不确定性,在进行 年、月安全校核时,应留出一定的通道传输能力空间,剩余的 通道能力空间留在月内使用。
(4)统一校核原则。在一个交易周期内对区域内不同交易机构、不 同交易品种的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由相关调度机构联合进行全 电量校核。
2. 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开展中长期安全校核工作,对所 出具的安全校核意见负责。各类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限制、省级电网电力电量平 衡、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安全校核所需关 键参数包括基础模型、负荷预测、发电能力、停电计划、限额信息等。
3. 跨区跨省交易安全校核由国调中心统一牵头,交易涉及的发、输、供 各环节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头开展安全校核,国调 中心汇总各调度机构出具的安全校核意见形成最终的校核结论,提交 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由电力调度机构公布 安全校核约束详细信息,如发电约束、输电通道约束、新能源消纳约 束等。
4. 京津唐电网内中长期安全校核由华北网调统一组织,北京、天津、冀 北调度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头开展安全校核,华北网调汇总形成统一 意见,形成最终的校核结论,提交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5. 在各周期中长期交易开市前,国调中心及时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 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及跨区跨省主要断面、各输电通道的输电 限额及可用输电容量 (ATC)。 电力交易机构以各断面、各路径可用 输电容量 (ATC) 等为约束,对集中交易进行出清,并与同期组织的 双边交易一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结果发布后 安排执行,未经安全校核通过的交易不予执行。
6.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计划)调整和合同交易涉及电量、电力曲线 变化时,必须经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
7. 在跨区跨省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明确前,为保障系统整体备用和调频调 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 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计算得到各机组 的电力上限,并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
8. 国调中心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
力、关键设备停电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
心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9. 安全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调度机构需出具越限额度及原因。
10. 安全校核结果由国调中心技术支持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自动推送至电 力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