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通知
文号: 财金[2012]56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省(市)财政厅(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现就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经营运作良好,且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要求。
三、奖励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相关预算管理和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执行。
四、你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并按照财金〔2010〕116号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1.01,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