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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河南保险公估 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收转河南保险公估 带许可证

《准则》还对公估收费标准及公估费结算进行了规定。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基于保险公估行业发展实际,推动公估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保险公估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及社会团体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报酬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于特定公估委托项目,保险公估人可以与委托人自行协商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

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案情,公估费结算可以采取预收、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委托人应在公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公估费的支付,公估费通常应在委托人收到公估费发票或保险人完成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委托合同对于公估费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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