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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新疆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收转新疆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第四章 保险公估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保险理赔的保险公估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
  (二)保单内容摘要;
  (三)被保险人及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四)事故经过及索赔情况;
  (五)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方法;
  (六)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
  (七)损失核定;
  (八)足额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的分析;
  (九)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理算;
  (十)保险公估结论;
  (十一)保险公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二)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出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清单。
  应委托人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提供责任认定的分析和建议。
  根据公估委托的具体要求,保险公估人可以出具其他各类查勘报告、赔款理算书、损失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符合公估委托合同约定格式和内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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