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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福州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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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

第六条 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一)曾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处罚者;

(二)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

(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八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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