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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简要内容】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适用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优惠事项: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其中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口径】1.如存在以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但现已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但因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了,因此不能新计提加计抵减额。2.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3.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不jinxian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5.该政策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未能抵减完毕的,不会成为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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