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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福建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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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许可证,或者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六)未按照规定设立和管理业务档案;

(七)代收保险费未使用独立的账户或者代收保险费账户使用不当;

(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九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九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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