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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浙江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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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或者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的,或者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提供或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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