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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长春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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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十二条除第(五)项外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决定免除**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被拘留、劳教或者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拘留、劳教或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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