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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江苏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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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帐簿、业务台帐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保持有效性和连续性;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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