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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厦门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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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十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须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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