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0912766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新闻中心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简要内容】1.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适用对象: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3.优惠事项: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口径】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2.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3.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4.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6.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7.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8.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联系方式
  • 地址:光华soho617
  • 手机:18610912766
  • 联系人:财税法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