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0912766
新闻中心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基金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基金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基金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基金


新设北京私募股权基金带备案




注册地   北京

私募股权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核心提示:收购、转让、北京、私募、证券、股权、基金、备案、收购转让、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北京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北京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股权基金带备案、收购北京私募股权基金、转让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光华soho617
  • 手机:18610912766
  • 联系人:财税法王经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