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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市私募证券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转让北京市私募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流程

  • 颁布日期:2014-12-31

  • 执行日期:2014-12-31

  •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一、具体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第八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5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简要流程
  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审核系统查询,按照以下流程填报并提交相关基金申请材料。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4.12.31,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



转让资源


注册地   北京

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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