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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广东私募证券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收转广东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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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册登记和业务备案

第七条  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评价机构,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基金评价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不少于5人,并具备3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其中基金评价业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

(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健全的评级体系和作业程序;

(五)有可靠的信息采集制度和完备的数据存储机制,数据库应包括5年以上基金评价需要的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六)有清晰明确的盈利模式,确保基金评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七)有完善的员工管理和培训制度,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媒体也可以按照下列条件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但只能开展评奖活动:

(一)本规则第七条除第(三)、(五)、(六)、(七)项外的其他规定;

(二)基金评价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不少于2人,并具备3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其中基金评价业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

(三)有完备、可靠的数据库支持,数据库应包括5年以上基金评价需要的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第九条  独立基金评价机构、媒体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应当在《暂行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其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入会。申请入会时,应向协会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公函(原件);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原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基金从业资格证明;

(五)机构基本经营情况;

(六)基金评价业务范围;

(七)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标准、方法及效果的说明;

(八)基金评价信息数据及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

(九)基金评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基金分类方法;

(十)诚信承诺书;

(十一)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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