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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广东私募证券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收购转让广东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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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等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数据或依据;

(二)利用基金评价业务活动向评价对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处或利益;

(三)在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广告性语言;

(四)在评价结果中明显不公平对待部分评价对象,或者使用贬低、诋毁评价对象的语言;

(五)出具预测未来业绩等明显具有误导性的评价结果;

(六)评价人员未经其所服务的基金评价机构允许,擅自发表有关基金评价的言论;

(七)诋毁其他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或者对其评价结果发表不正当的评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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