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怎么收购转让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 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 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 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 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 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 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