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新设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 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 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 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 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六)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 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八)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 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 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