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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辽宁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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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公估档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应制定公估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每项公估委托,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档案,包括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公估工作底稿、公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公估档案应当由保险公估人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公估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公估程序的实施情况,支持公估结论。公估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公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公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例如往来函件、公估委托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查勘、调查、评估、收集公估资料等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例如查勘及问询记录、照片、视频、录音、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样品、专项检测鉴定报告、法律咨询意见书等。
  公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保险公估人根据公估委托合同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附件、公估报告内部审核文件。
  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主要包括公估收费账单、发票复印件及到账单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应妥善管理和保存公估档案,采取电子版或纸质版予以保存。公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公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 公估档案的管理应当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公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保险监管部门、财税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依规查阅的;
  (二)保险行业及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委托人及相关方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约定查阅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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