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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杭州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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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外公示其经营异常信息。对年度报告事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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