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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江西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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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必须经上级行授权,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与保险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机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四条 与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代理期限为一年,且应以合同订立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内容以各级行与当地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委托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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