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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昆明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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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 文号: 保监发[2011]1号

  • 颁布日期:

  • 执行日期:

  •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保监局:
  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

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

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检查目的
  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

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
  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

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
  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2、中国保监会在各局查处结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相关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总公司进行检查和问责。
  

(四)检查内容
  原则上以检查对象2010年的业务和财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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