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广西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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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 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颁发代理证,代理证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被代理保险公司钢印;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及颁发代理证日期;
(四)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可代理保险险种;
(五)代理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单;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第四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