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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南宁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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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应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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