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让南昌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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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代理收取保险费。包括代收个人代理人、保户直接到网点柜台缴纳的保险费;通过保户指定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等代收保险费;其他约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代理支付保险金。通过柜台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代付保险金等相关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勘查理赔业务。各代理机构经办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标的出险后,各代理机构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工作,或直接办理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