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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武汉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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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单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总行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要及时通知被代理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单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已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保险单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交回被代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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