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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北京私募证券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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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北京

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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